原告:佳蓝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卫冬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丛天一,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佳蓝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丛天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同年6月14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佳蓝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忠平
书记员: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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