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某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某县依某镇明安路84号,组织机构代码74698XXXX。
法定代表人任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黎平,男,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依某县。
委托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头道街,组织机构代码55132XXXX。
法定代表人李兆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兴贵,拜泉县永勤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依某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建筑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房地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黎平、孙剑斌,被告委托代理人代兴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依某县名仕国际家园小区1#、3#、7#、8#楼,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16985元的事实清楚,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与依某众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在质保期限内该合同双方至今仍在继续履行,故对被告主张扣除维修费用2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依某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工程款51698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长 徐冬华 审判员 单立群 审判员 韩凤波
书记员: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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