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XXX号。
负责人:李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所(上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非。
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依所(上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1.50元,由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晔斐
书记员:郭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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