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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某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3XXXXX181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因涉嫌无证无牌驾驶2019年8月20日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尉犁县公安局刑拘,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尉犁县墩阔坦乡米尔沙里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被交警大队农村中队民警发现当场查获。经鉴定,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案发后能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依某某判处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6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尼瓦尔阿不来提检察官助理:古力米热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案卷材料、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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