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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XXXXXXXXXX,蒙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XXXXX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22时42分许,依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GXXXXX号灰色帕萨特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省道318线166公里100米处正在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将依某某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结果为212.37mg/100ml,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破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依某某常口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依某某所驾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指认车辆照片,酒精检测仪使用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2.被告人依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证人证言:证人巴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报告,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1293号;

5.抽血照片,车辆指认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特尔加甫

(院印)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依某某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一并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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