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因涉嫌诈骗罪,经民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民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民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民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依某于2018年9月期间,以诈骗为目的,用自己的oppo a73手机注册了自己名下的微信号:nurbiya5386,微信名为“我不后悔”的微信,建了以“商贸城”为名的微信群,在这个群里加了主要在和田地区和麦盖提县范围内的80余人,把从淘宝网下载的沙发、包床、女士和男士服装等物品的照片发到这个群里,说是价格便宜的产品,引起别人的兴趣。于2018年10月20日左右,居住在民丰县安迪尔乡范荣村145号的被害人西某在被告人依某创建的“商贸城”的微信群里看到消息后,因好奇这些物品的价格便宜,为利益,在没有证明这件事是真是假的情况下,主动加被告人依某的微信,并自己要求当被告人依某代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因购买沙发、包床、衣服等物品,而从被害人米某拿了42000元,从被害人米某某(另名为:古某)拿了2450元,总拿44450元后,其中自己分红7420元,剩下的37030元通过自己的微信先后50次转账给被告人依某。被告人依某从被害人西某骗取37030元后,于2018年11月6日,自己微信中删除被害人西某。
被告人依某到案后能够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西某、米某某、米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依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某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0.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丽柯孜·麦麦提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依某羁押于民丰县看守所。
2.被害人西某有附带民事诉讼。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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