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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代谦与黎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侯代谦,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建兴,男,199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侯代谦诉被告黎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黎建兴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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