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儒波,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勇,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昊,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潘婷,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侯儒波与被告苏昊、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侯儒波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6年3月23日,被告以投资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700万元,被告承诺2016年3月31日前归还本息,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但借款期满,被告未按期归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剩余借款130万元,故成讼。要求被告苏昊、潘婷归还原告借款130万元及支付上述本金自应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占有期间的利息暂计90,896元,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应对原告的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苏昊、潘婷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户籍地不在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侯儒波虽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但实际并不在此居住。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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