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冰玉。
原告:徐频。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蜻,上海融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上海融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冰玉、徐频与被告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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