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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汤金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宇,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周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新镇居委会水产184号102室。
  第三人:韩银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
  第三人:周亮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
  第三人:吴彩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
  上列四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宇,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汤金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案号(2018)沪0118民初17020号],该案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同时系第三人周新、韩银娟、周亮亮、吴彩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汤金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侯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蒋秀娟

书记员:邸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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