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社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桂社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凌之
书记员:朱 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