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刘畅杂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阿克苏路1341、1343号。
经营者:刘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车站镇程大庄西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红,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刘畅杂货店、刘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8年10月9日先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行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8年11月22日,原告侯某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刘畅杂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谢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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