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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春,黑龙江周丽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洪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达呼店人民政府)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春、被上诉人达呼店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洪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合同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合同相对人应当合理、谨慎的行使合同权利,全面、诚信的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侯某某的先夫贾立全为被上诉人达呼店人民政府推坝拉土方的事实存在,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贾立全已经按照要求履行了义务,达呼店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给付推坝款土方款的义务。原审法院确定的欠款数额以及利息计算方式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综合考虑本案的由来及事实经过,本案产生的原因是因为被上诉人达呼店人民政府多年来一直拖欠贾立全推坝土方款,经贾立全的家人多年多次索要,仍不给付。本案之所以产生以及因本案所产生的相关费由,如鉴定费、交通费皆因被上诉人达呼店人民政府怠于履行给付推坝土方款所引起。因此,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从公平原则出发,本案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鉴定费、交通费应当由被诉人达呼店人民政府负担。综上所述,侯某某的上诉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于丹
审判员 刘颖
审判员 李宏艳

书记员: 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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