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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平与尤伟明、田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侯建平,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尤伟明,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田伟勇,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瑞京,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建平与被告尤伟明、被告田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侯建平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5元,减半收取计4377.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侯建平负担。

审判员:崔凤岭

书记员:徐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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