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德福,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灰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侯德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永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模玲,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世兵,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秀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侯德福与被告上海灰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世兵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其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德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蒋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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