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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德福与上海灰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德福,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灰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侯德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永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模玲,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世兵,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秀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侯德福与被告上海灰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世兵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其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德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蒋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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