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委托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8月24日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彼此缺乏关心和沟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120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8月2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6年3月25日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分居至今,由此可见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应予准许;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明月
书记员: 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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