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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香河******号,现住香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31日因涉滥伐林木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号,现住此处。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其在大厂县某某公司职务之便,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未向林业部门申请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大厂县祁各庄镇宋各庄村西南片树林(属某某公司)的林木254株。经鉴定被滥伐林木共计48.18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发后二人已获得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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