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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董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侯某某,绰号小黑,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董某某,绰号小胖,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董某某窜至涡阳县龙山镇南天生活超市门口,采取手段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蓝色君彭牌电瓶三轮车一辆后逃离现场。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三轮车价值2640元。赃物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涡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董某某盗窃他人电瓶三轮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杰

2020年6月2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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