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高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1日23时许,济宁高新区交警支队勤务大队在市公安局附近开展酒驾治理,排查到侯某某驾驶一无牌二轮摩托呈饮酒状态,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由医务人员采取其血样,其血液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证据未形成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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