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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侯照帅)(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成武县**镇**楼**村**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轿车沿X037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镇**附近处,因饮酒驾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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