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下班回家途中,看见其表弟李某甲被人殴打(因阻止新元太**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侯某某停车后从其后备箱拿了一根铁棍跑过去时殴打李某甲的人员已经离开,侯某某拿起铁棍将打李某甲人员所乘坐的轿车(晋AB418)前挡风玻璃、驾驶室左侧玻璃砸碎,后驾驶铲车将新元太**有限公司南围墙推倒30米左右。经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晋AB418大众途安轿车车损价格认定为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结果、被砸车辆照片、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土地占用协议、三方退地协议书、两委会议记录、土地租赁协议、谅解书、前科劣迹调查表、交城县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何某某、张某某、成某某、李某丁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车损鉴定意见;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故将被害人车辆损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强
书记员: 武瑾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交城县夏家营镇王明寨村50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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