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村**饭店内,被告人侯某某与朋友罗某某、被害人牛某某喝酒时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后被告人侯某某将被害人牛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牛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身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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