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西县,住汾西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汾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晚上吃饭饮酒后,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J****7的小型轿车在汾西县凤凰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西苑小区门口路段时,与对向驶来张某某驾驶的晋L****A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后撞至凤凰西大街路北边的公交候车亭上,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交候车亭破坏。
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74.35mg/100ml。经汾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相关书证;3、被告人侯某某供述与辩解;4、谢某某、张某某证人证言;5、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毅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处所:汾西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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