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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微山县人,住**镇**村**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10月1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建工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临时羁押于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和龙市看守所,2018年10月25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退回微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与山东某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鲁0826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侯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山东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54800元。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同年10月26日生效。但侯某某一直未执行该判决。2017年11月7日微山县法院以(2017)鲁0826执5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侯某某所有的鲁******东风牌轿车一辆,2018年3月16日微山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侯某某的母亲殷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告人侯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交付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侯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的妻子程某甲向微山县公安局上缴赃款14万。当月30日微山县公安局将该笔赃款发还山东某某公司韩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羁押证明、交赃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绍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补查材料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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