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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1********,汉族,初中,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4时许,在德惠市**镇**村**屯**组**河流域,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渔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沐石河野生鱼0.11千克

本院认为,侯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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