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侯**,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50617****,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侯集镇**。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9月至今先后盗窃五辆电动车,或自用获送他人。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侯**窜至镇平县侯集镇姜营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侯**窜至镇平县平安大道华中石油隔壁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侯**窜至镇平县电力广场喷泉西路边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侯**窜至镇平县城关派出所对面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
2019年11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侯**窜至镇平县雪枫办大奋庄村任家庄韵达快递门口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车内还有一车快递。
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五辆电动车价值12703元。被盗韵达电动三轮车内一共74件快递,价值14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侯**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广霞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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