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现住址为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区**村**队**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孟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县看守所。2018年9月12日,因盗窃罪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6月18日,因盗窃罪被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孟村县青橘网吧上网后,盗窃网吧收银台现金400余元及VIVO牌手机一部,离开该网吧后步行至孟村汽车站西北角名烟名酒平价超市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及槟榔兑奖券60张。经价格评估,该被盗VIVO手机价值1358元。
被告人侯某某盗窃数额共计3758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盗赃款2173元及槟榔兑奖券60张、VIVO牌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李进陈述;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评估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之仓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孟村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孟村县公安局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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