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营房地产,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成武县**镇**楼村**号,现住成武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系成武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王某某(已判决)将持有的某某公司40%股份转让与孙某某(已判决)。2015年8月,某某公司将部分房产作价7700万元以折抵孙某某所占公司40%的股权及债权。后被告人侯某某与孙某某、王某某商议以起诉的方式将折抵给孙某某的房产固定下来,遂将王某某对某某公司已经灭失的债权转让给郑某甲、郑某乙(均已判决),被告人侯某某在《债权转让告知书》上签字,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授权委托田某某(已判决)参与郑某甲、郑某乙诉某某公司偿还2186万元的民事诉讼,致使成武县人民法院基于虚假证据制作了两份民事调解书。该两份民事调解书未实际履行,涉案房产未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调解书、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侯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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