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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骗取贷款起诉书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8********,汉族,初中,无业,山东省滕州市**湖镇**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经滕州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概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滕州市法院

检察员:侯贺森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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