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1,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均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2,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侯某3,女,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侯某4,女,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侯某5,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侯某1与被告侯某2、侯某3、侯某4、侯某5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侯某1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某1承担。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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