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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树文与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树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岩,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垚,总经理。
被告:张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侯树文与被告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树文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树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工费共计37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在张凤泉承包的远洋工地工程中工作,期间原告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但张凤泉却拖欠原告37500元人工费未给付。工程是张凤泉从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为此原告、二被告与张凤泉三方于2017年5月协商,拖欠原告的人工费375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当日三方在欠条中签字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拖欠的人工费至今未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侯树文在张凤泉承包的远洋工地工作,该工程是张凤泉从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2017年5月25日,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张凤泉(乙方)、侯树文(工人)签订欠条一份,欠条载明:甲乙双方欠侯树文远洋工地人工费37500元,经三方协议,由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付给侯树文人工费37500元。欠条上有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垚、张凤泉、侯树文签字。该笔欠款被告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以上事实有欠条、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侯树文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原告人工费37500元。原告诉请由被告张垚与被告嘉某伟业共同给付人工费的诉请理据不足,该笔欠款应由被告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树文人工费37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嘉某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秋红

书记员: 王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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