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海霞,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锦,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春华,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东村盛家湾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泓,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星欧丽洛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易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格国际建材(北京)有限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XXX号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冈特施特劳斯,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忠,男。
被告:浙江研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创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明,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君慧,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海霞与被告盛春华、上海红星欧丽洛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旭格国际建材(北京)有限公司、浙江研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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