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侯秀峰与上海极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侯秀峰,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节红英,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极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秀峰,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侯秀峰诉被告上海极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值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秀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节红英和被告极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马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秀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极值公司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被告极值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变更手续,将上海极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从原告侯秀峰变更为马迎娜;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极值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侯秀峰于2011年作为创始股东设立被告公司,并作为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总经理、董事职务,后原告侯秀峰吸引第三方学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创公司)作为投资方成为被告极值公司大股东后,被告极值公司实际由学创公司控制。2018年9月,第三方学创公司要求原告侯秀峰辞任总经理以完全控制被告极值公司,后经过协商原告侯秀峰与被告极值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侯秀峰于2018年9月25日辞去被告极值公司总经理和董事职务,双方于2018年9月28日前办理辞任的交接和法律手续,签署用于办理变更登记的文件,同时约定原告侯秀峰辞任后担任被告极值公司顾问至2019年5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1日自动终止。协议签订后,原告侯秀峰于2018年9月25日通过邮件方式公开辞去相关职务,声明由学创公司王克纯先生暂时接任总经理一职,并后续按照公司流程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据此,原告侯秀峰实际不再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董事职务。但原告侯秀峰辞任后,被告极值公司故意未按协议约定于9月28日出具用于工商变更的法律文件。直至2019年3月,被告极值公司于2019年3月和4月分别召开了董事会议均做出免除原告侯秀峰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由其他人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但被告极值公司始终未进行工商变更。原、被告双方的聘用关系已经解除,原告侯秀峰既非被告极值公司的员工,也不再参与被告极值公司的经营活动,理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董事,但被告极值公司一直拒绝履行义务,故原告侯秀峰为维护切身利益诉至法院。
  被告极值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侯秀峰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3月份召开董事会变更法人,但原告侯秀峰投了反对票,4月份董事会变更法人,原告侯秀峰缺席,我们曾经试图去变更,但原告侯秀峰是董事法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原告侯秀峰配合,后来发现原告侯秀峰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在外私设公司,7月份第三次董事会决定由原告侯秀峰仍然担当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故要求驳回原告侯秀峰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极值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465,032元。被告极值公司章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公司设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委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薪酬事项,变更董事会人数或董事会成员组成;第十九条第(13)项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决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确定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任何每年薪酬总额(包括实物薪酬和补贴)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的人员的聘任、解聘以及其薪酬福利等;第二十三条规定,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至少由三名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表决,受托的代理人在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拥有与出具委托书的董事相同的权利和权力;第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的任何决议均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名董事同意即可通过并生效,但对于本章程第十九条第(1)项-第(17)项所列举的任一事项的通过必须包括马迎娜、杨叶平、张久强和唐真贞提名的董事的同意;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等等。
  2016年3月10日,被告极值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由原告侯秀峰、案外人徐飞、张国晨和马迎娜、唐真贞五位董事组成,马迎娜为董事长;原告侯秀峰案外人王晓明为监事;原告侯秀峰为公司经理。现原告侯秀峰登记为被告极值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和董事。
  2015年12月1日,原告侯秀峰与被告极值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极值公司聘任原告侯秀峰为该公司总经理,聘用期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
  2018年9月25日,原告侯秀峰与被告极值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侯秀峰辞去总经理和董事职务;2018年9月28日前,双方共同办理原告侯秀峰辞任总经理和董事的交接和法律手续,并签署公司章程变更法律文件,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侯秀峰辞去总经理和董事职务后,被告极值公司同意聘请原告侯秀峰作为甲方顾问,期限为8个月,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计算。
  2018年10月8日,原告侯秀峰向被告极值公司交接公司印章等。
  另查明,2019年3月15日,被告极值公司作出《上海极值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免除侯秀峰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马迎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聘任王克纯为总经理。对该决议侯秀峰投了反对票,其余四位董事马迎娜、唐真贞、张国晨和徐飞投同意票。
  2019年4月2日,被告极值公司作出《上海极值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同意解聘侯秀峰公司经理职务,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聘任马迎娜担任公司经理,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决议董事马迎娜、唐真贞、张国晨和徐飞投同意票,侯秀峰未出席。
  2019年7月26日,被告极值公司作出《上海极值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同意免除马迎娜公司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聘任侯秀峰担任公司经理,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决议董事马迎娜、唐真贞、张国晨和徐飞投同意票,侯秀峰未出席。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公司章程、劳动合同、2018年9月25日协议书、三次董事会决议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被告极值公司的公司登记事宜,应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被告极值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等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确定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等职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则由经理担任。因此,被告极值公司董事会有权聘任、更换公司经理,而2019年4月2日被告极值公司作出的《上海极值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符合相关法律及章程规定,且双方对于该决议效力并不持异议。被告极值公司应当根据前述2019年4月2日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登记事项中将被告极值公司的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从原告侯秀峰变更为马迎娜。原告侯秀峰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被告极值公司章程规定,更换董事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然被告极值公司并未对此事项作出过股东会决议,故原告侯秀峰诉请要求更换董事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极值公司有关原告侯秀峰未进行配合以及2019年7月26日被告极值公司已再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继续聘任原告侯秀峰的抗辩理由,首先,原告侯秀峰曾未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本案中其行使要求被告极值公司按有效董事会决议履行配合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之义务的诉讼权利;其次,由于2018年9月25日原告侯秀峰已经离职,2019年7月26日被告极值公司再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并不符合该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时,基于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当事人诉累和引导社会公众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本院亦不认同被告极值公司之上述抗辩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极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原登记的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侯秀峰均变更登记为马迎娜;
  二、驳回原告侯秀峰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侯秀峰负担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上海极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杜澄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