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红卫,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汉,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船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治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侯红卫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船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9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红卫申请再审称,船研公司已经全额支付其6月份工资,该工资中包含年休假工资,其在2016年6月2日的邮件和6月3日的微信及船研公司总经理计明在2016年7月13日对外发送的邮件内容,均证明其休假已获得公司批准,且船研公司书面解除其劳动关系是在同年10月底,船研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此外,员工请假的相应审批手续由用人单位掌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船研公司提交意见称,侯红卫主张其年休假申请已得到公司批准,但侯红卫在仲裁及原审中均无证据予以证明,而侯红卫在2016年6月2日发送的邮件亦证明了公司未批准其年休假。船研公司虽正常支付了侯红卫2016年6月份工资,因侯红卫对考勤表具有审核权,且工资表也由其制作,故船研公司支付工资的行为不能推导出公司已经批准其年休假的结论。对于2016年7月13日计明与客户之间的往来邮件,该邮件并非计明就年休假事宜向侯红卫所作的回复,该邮件发送的背景是客户对船研公司的管理提出了质疑,计明向客户作出相对委婉的解释,这符合一般生活常识。原审法院认定侯红卫在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休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侯红卫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侯红卫并未提供其请年休假已事先征得船研公司同意的书面证据,且从2016年6月2日侯红卫发给计明、曾晓燕的邮件内容来看,当时其提出年休假的申请尚未得到公司的书面答复。原审法院鉴于计明与客户之间的往来邮件,并非计明就侯红卫请年休假事宜与侯红卫之间交流的邮件,结合考勤表的审核权限和工资表的制作情况等,故难以得出船研公司已批准侯红卫年休假申请的结论,本院对此予以认同。依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发表的陈述意见,原审法院认定侯红卫在未得到船研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休假,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从而对侯红卫要求船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侯红卫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侯红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红卫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胡宗英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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