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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维佳与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侯维佳,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勇,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杰,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侯维佳与被告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维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维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6,062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96,06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28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8年5月28日归还。借款后,被告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每月28日向原告支付7000元。此后,被告分文未付。因借条约定利率标准过高,原告按法律规定自愿调低按月利率2%计算,故被告归还款项中高于利息的部分作为本金扣除,现被告还欠原告借款96,062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周杰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120,000元。
  被告出具《借款合同》,载明如下内容:借款金额:拾贰万元整;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借款利率:7%按月收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还款日期和方式:每月28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皆可;违约责任: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30%计算加收逾期利息;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原告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及《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当然可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原告自愿调低利息计算标准,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调低后的利息标准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本院对利息的诉请亦予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请均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并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侯维佳借款96,062元;
  二、被告周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维佳利息(以96,06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2元(原告侯维佳已预缴),由被告周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周  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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