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人,现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冀朝,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王某,女,汉族,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遂城一中教师。
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83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XX峰于2007年11月13日向我借款83000元,有借条为证。经原告侯某某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给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顺平县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在审理过程中,XX峰死亡,XX峰法定继承人有一女王某,一子王某。被告王某、王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峰于2007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工程款83000元,时间为2009年11月13日。XX峰在银行有存款,已经法定程序进行冻结。XX峰于2018年1月21日死亡。继承人王某表示其与姐姐知道父亲的债务,但放弃继承父亲遗产。上述事实由借条,(2017)冀0636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石桥村村主任的询问笔录,王某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承认原告侯某某主张的其父亲向原告借款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XX峰死亡,继承人王某、王某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财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应当以债务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应以XX峰的遗产对此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执行XX峰遗产用以偿还原告侯某某的借款。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二江
书记员: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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