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菊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钱建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英,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侯菊芳与被告陈某、钱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樊正欣
书记员:陈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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