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豹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白晓利
原告侯豹,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
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晓利,该公司职工。
原告侯豹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邯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侯豹的委托代理人井爱华,被告安盛天平邯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晓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豹诉称,2015年12月8日11时许,王洪磊驾驶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馆陶县东龙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龙街万里停车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贾秋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侯豹、郝微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洪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洪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邯郸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1000元。
被告安盛天平邯郸公司辩称,其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不应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当事人各方应负的责任。
2、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行驶证和王洪磊的驾驶证,证明王洪磊为该车车主,其具有驾驶资格。
3、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保险单,证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4、原告在馆陶县人民医院的住院收费单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证明原告在该医院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49800元。
5、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单据,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玖级,护理期限为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400元。
6、馆陶佳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表及该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证明原告侯豹收入及误工情况。
7、侯雅菲的出生证明,证明原告的女儿侯雅菲于2015年12月22日出生。
8、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及公估费单据,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为800元,评估费200元。
9、交通费单据47张,证明原告支付交通费470元。
被告安盛天平邯郸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安盛天平邯郸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7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其他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伤残等级过高,证据6没有劳动合同,且工资标准过高,应当提交相关的纳税证明,证据8评估价格过高,证据9无法证明该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
本院认为,被告安盛天平邯郸公司作为王洪磊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经确认原告侯豹的损失为:1、医疗费4980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为50元/天×17天=850元。
3、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至评残前一日,计算为39899元/年÷365天×160天=17489.97元。
4、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并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9779元/年÷365天×90天=4877.01元。
5、残疾赔偿金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为11051元/年×20年×20%=44204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被抚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抚养人侯雅菲未满一周岁需计算18年,即9023元/年×18年×20%÷2人=16241.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数额为44204元+16241.4元=60445.4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7、鉴定费1400元。
8、车辆损失800元。
9、车辆鉴定费200元。
10、交通费470元。
以上损失共计146332.38元。
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为5065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损失为93282.38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800元;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郝威微,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495.5元;在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175.4元。
两受害人的医疗费损失总和超过了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应当按各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比例进行赔偿,故原告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0000元×50650元÷(50650元+3495.5元)=9354.42元,被告安盛天平邯郸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354.42元,伤残赔偿金93282.38元,财产损失800元,以上合计103436.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豹各项损失103436.8元。
二、驳回原告侯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侯豹负担150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安盛天平邯郸公司作为王洪磊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经确认原告侯豹的损失为:1、医疗费4980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为50元/天×17天=850元。
3、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至评残前一日,计算为39899元/年÷365天×160天=17489.97元。
4、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并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9779元/年÷365天×90天=4877.01元。
5、残疾赔偿金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为11051元/年×20年×20%=44204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被抚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抚养人侯雅菲未满一周岁需计算18年,即9023元/年×18年×20%÷2人=16241.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数额为44204元+16241.4元=60445.4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7、鉴定费1400元。
8、车辆损失800元。
9、车辆鉴定费200元。
10、交通费470元。
以上损失共计146332.38元。
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为5065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损失为93282.38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800元;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郝威微,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495.5元;在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175.4元。
两受害人的医疗费损失总和超过了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应当按各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比例进行赔偿,故原告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0000元×50650元÷(50650元+3495.5元)=9354.42元,被告安盛天平邯郸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354.42元,伤残赔偿金93282.38元,财产损失800元,以上合计103436.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豹各项损失103436.8元。
二、驳回原告侯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侯豹负担150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85元。
审判长:闫洁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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