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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露露与唐山某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露露。
委托代理人陈立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某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钢厂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周作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立明。
委托代理人高祥云。

原告侯露露诉被告唐山某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露露及委托代理人陈立强、被告唐山某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立明、高祥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告侯露露经人介绍到被告唐山某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唐山市开平区河联小区的工地从事水暖工,日工资130元。原告平时工作由侯淑喜安排管理并考勤。证人侯淑喜、辛洪羽出庭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根据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2011年12月侯淑喜等15人举报被告唐山某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托欠工资的唐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该卷内材料显示,被告给侯淑喜等15人发放拖欠工资,其中这15人中包括原告侯露露。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手被砸伤,后不到被告处上班。2012年2月29日,原告到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2年4月12日,该委作出北劳裁字(2012)03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2年5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查明,侯淑喜、辛洪羽系被告处工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材料等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侯露露经人介绍到被告唐山某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唐山市开平区河联小区的工地从事水暖工作,由被告处工人侯淑喜管理、安排工作。被告给原告发放工资,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原告所诉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侯露露与被告唐山某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轧红芸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张 涛

书记员:张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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