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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案号
  
  上诉人
  (原审
  被告)
  名称
  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号戊楼1162室
  法定代表人
  庄卓然。
  委托诉讼
  代理人
  谢同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原告)
  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
  天津市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XXX号动漫大厦B2区三层301
  法定代表人
  刘延峰。
  委托诉讼
  代理人
  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审级
  二审
  一审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9)沪0104民初10936号
  上诉人
  上诉称
  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向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
  事实和理由:1.涉案电影作品《如果太阳从西边出来》的首次上映时间为1998年12月19日,而全土豆公司在涉案平台上线涉案电影作品的时间与上述涉案电影作品的首次上映时间已经间隔久远,故全土豆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极小。2.乐视网公司仅在2014年5月3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对涉案电影作品享有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超出权利期限的部分,乐视网公司无权主张。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过高,全土豆公司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全土豆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乐视网公司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请求
  全土豆公司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57,000元及合理支出(即律师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
  见(2019)沪0104民初10936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至第5页。
  一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一审
  判决
  一、全土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
  二、驳回乐视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用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乐视网公司负担476.7元,全土豆公司负担823.3元。
  二审新的证据
  全土豆公司、乐视网公司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判决全土豆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乐视网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以及全土豆公司的侵权获利,一审法院据此综合考量乐视网公司就涉案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权利期间、全土豆公司的主观过错、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侵权播放点播量、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全土豆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13,000元,并在全土豆公司认可的情况下全额支持乐视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其考量因素全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全土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审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
  效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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