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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罪案

2024-10-15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评论0

来源:中国检察网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2********,汉族,大专文化,南京**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村**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案件经过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7年10月25日、2018年1月5日,本院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7年11月24日、2018年2月5日,该分局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7年10月13日、12月24日、2018年3月5日,本案依法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检察院查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根据南京**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接收并为杨某某保存杨某某向其发送的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车辆上牌登记日期、车辆投保时间的信息共计98885条。

2017年5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根据杨某某的安排向杨某某发送其为杨某某保存的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车辆上牌登记日期、车辆投保时间的信息共计132201条。

2017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和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提取、固定自证人杨某某、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等人QQ邮箱账户、电脑硬盘等的电子数据。


检察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某某根据杨某某安排,仅为杨某某保存、发送来源于杨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关键词:无罪 无罪无罪辩护 无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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