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6231983********,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甘德县江千乡**牧委会**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兴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兴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俄某某在兴海县子科滩镇南大街**购物商城*号店内,趁顾客措某某购物不备,盗窃其放在货架包内一沓现金,后检查包内现金共计34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5.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兴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永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俄某某现羁押于兴海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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