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思妤,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丘学梅。
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 霞
书记员: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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