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佳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外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忠,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宝某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高新区化纤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670080B。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芳,该公司员工。
保定佳程运输有限公司与河北宝某管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保定佳程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佳程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7.0元,减半收取计4,748.5元由保定佳程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康泽峰
人民陪审员 姚莎莎
人民陪审员 狄洁
书记员: 宋东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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