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良敏,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科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联纺东路588号9号楼6层D户。
法定代表人:温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科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谷莉
代理审判员 崔璀
代理审判员 李宁
书记员: 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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