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五星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能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康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杰,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
原告保定市五星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袁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保定市五星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以各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五星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五星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保定市五星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谷莉
代理审判员 翟涛
代理审判员 李宁
书记员: 冯萌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