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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市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张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黄一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保定市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卢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涛,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保定市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新
审判员 高洁
审判员 张盼

书记员: 韩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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