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张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黄一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保定市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卢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涛,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保定市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新
审判员 高洁
审判员 张盼
书记员: 韩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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