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杨保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艳昕,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博野县。
委托代理人:蒋福安,河北理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委托代理人邓艳昕,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福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成立。双方于2014年4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了租赁期限到2015年5月28日止,租赁合同同时约定如被告王某某续租,需要提前一个月续交下期租金并另立合同。被告王某某否认存在续租,而原告诉称被告拖欠续租租金,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存在续租的事实,也没有举证证明向被告催要续租租金并另行订立租赁合同的情形存在,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续租租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师 涛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韩金毅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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