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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保定巨某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江城乡石家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55467629N。
法定代表人:乔继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顺,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巨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翠园街723号科技产业园B座-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35632923。
法定代表人:夏晓惠,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斯特建材公司)与被告保定巨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某电器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新斯特建材公司诉称,2014年4月21日、6月19日诉讼双方签订《电子园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及《电子园百叶窗卷帘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巨某电器公司将中国汽车零部件保定产业基地巨某电子园1号楼和2号楼的塑钢窗工程及巨某电子园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的百叶窗、卷帘门、无框玻璃门工程承包给新斯特建材公司。工程款共计1270445.1元,保质期已满,应返还质保金。巨某电器公司尚欠新斯特建材公司284666.1元,经多次索要未果。请求判令巨某电器公司归还新斯特建材公司欠款284666.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本案诉讼双方签订的《电子园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及《电子园百叶窗卷帘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址中国汽车零部件保定产业基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 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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