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
宋金城(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周某某
河北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焦庄乡焦庄村。
法定代表人石宏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金城,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迷城乡迷城村3区197号。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河北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曲阳县新开大街。
法定代表人苗会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某某、河北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某某、河北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薛春良
书记员:焦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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